(2017)青0202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邹有杰与张金军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有杰,张金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02民初399号原告邹有杰,男,生于1992年6月3日,汉族。被告张金军,男,生于1981年12月5日,汉族。原告邹有杰诉被告张金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邹有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有杰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250元,由原告邹有杰负担。审判员 马延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顾桓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