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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02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邹有杰与张金军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有杰,张金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02民初399号原告邹有杰,男,生于1992年6月3日,汉族。被告张金军,男,生于1981年12月5日,汉族。原告邹有杰诉被告张金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邹有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有杰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250元,由原告邹有杰负担。审判员  马延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顾桓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