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顾继盛与浙江超群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继盛,浙江超群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657号申请执行人:顾继盛,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浙江超群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法定代表人:魏群,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顾继盛与被执行人浙江超群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执36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欠款126622元及利息11331元,案件受理费1479元,并承担执行费1822元。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超群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法可以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超群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125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