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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黄梦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梦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刑初162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梦,女,199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武汉市黄陂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武陂检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梦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梦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6日20时30分,被告人黄梦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电动车,沿本区新十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前川街沙畈村刘家榜路段时,将在道路右侧行走的行人梅某1撞倒致其受伤,被告人黄梦驾车逃逸。梅某1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武汉平安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梅某1符合系因左肘部受到钝性物体撞击、倒地后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无号牌“彭久牌”三轮车车身前部右侧与行人相接触。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黄梦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梅某1不负此事故的责任。案发后,经双方自行协商,被告人黄梦与被害人梅某1近亲属达成赔偿人民币34万元的调解协议,现已支付人民币20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梦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黄梦身份信息材料及病历资料、监控视频截图、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詹某2、詹某1、谌某4、梅某2、易某、汪某的证言,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尸体检验报告书、车辆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黄梦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黄梦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黄梦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梦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黄梦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治武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