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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于围场农村商业银行与张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冀0828执恢13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8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场农村商业银行),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棋。关于围场农村商业银行与张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围民初字第3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棋(共有人:任艳松)所有的位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外贸局家属楼x单元xx室的楼房一处(房产证号:xx**)。二、被执行人张棋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棋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到期日之前7日内向法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永海审判员 朱立军审判员 郑   国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孔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