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1执29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张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张林伟,吴洲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29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大街88号,组织机构代码:68312508-X。被执行人张林伟,男,1980年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吴洲杰,男,1991年7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林伟、吴洲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林伟外出去向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吴洲杰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未能找到车辆下落。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29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