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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257陈国胜与天津市雅芳家纺家饰用品厂、杨坤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胜,天津市雅芳家纺家饰用品厂,杨坤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257号原告:陈国胜,男,197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国华,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雅芳家纺家饰用品厂,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凤城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坤祥,经理。被告:杨坤祥,男,1963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胜与被告天津市雅芳家纺家饰用品厂、杨坤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倪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