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晋周与湖南省湘潭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晋周,湖南省湘潭市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初9号原告李晋周,男,1948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被告湖南省湘潭市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谭家山镇土地庙社区。原告李晋周与被告湖南省湘潭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湖南省湘潭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一案我院于2015年12月17日已经受理,因该公司是我辖区的大型企业,以该公司为原告或被告的涉诉案件众多。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将矛盾化解在企业所在地湘潭县,且已经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罗蔓莉审 判 员 李瑞玲审 判 员 黄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思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