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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4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山火炬开发区港鑫食品批发商行与陈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火炬开发区港鑫食品批发商行,陈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4908号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港鑫食品批发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下陂头工业区一号之六,组织机构代码L8234422-0。经营者:武刚。被告:陈聪,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港鑫食品批发商行(以下简称港鑫商行)诉被告陈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港鑫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项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港鑫食品批发商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为72元,由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港鑫食品批发商行负担。审 判 长  陈伟基审 判 员  何明伟人民陪审员  周观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肖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