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5执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曽某与卫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5执305-2号申请执行人:曾某。被执行人:卫某。本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某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卫某的存款840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红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润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