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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5执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曽某与卫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5执305-2号申请执行人:曾某。被执行人:卫某。本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某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卫某的存款840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红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润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