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丛海军诉被告高秀芬、朱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海军,高秀芬,朱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928号原告丛海军,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高秀芬,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被告朱雨,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海军诉被告高秀芬、朱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丛海军不能提供被告高秀芬、朱雨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无法确定被告高秀芬、朱雨的送达地址,对被告高秀芬、朱雨无法进行送达,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丛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70元,退回原告丛海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