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任保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任保林,任润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初17号申请人: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65号。法定代表人刘海滨,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玉生、郝晓婷,山西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人字街1号。法定代表人任保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任保林,男,195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任润莲,女,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晋中市榆次区。本院审理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任保林、任润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任保林、任润莲银行存款3300万元,在3300万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任保林在江苏华源石化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查封。申请人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晋中地区城市信用合作社中心社位于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路土地榆开国用(2000)字第0201007号(面积为4892.64平方米)、晋中市城市信用社位于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65号房产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面积为8520.43平方米)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任保林、任润莲银行存款3300万元。二、在3300万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任保林在江苏华源石化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查封。三、对担保财产即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晋中地区城市信用合作社中心社位于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路土地榆开国用(2000)字第0201007号(面积为4892.64平方米)、晋中市城市信用社位于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65号房产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面积为8520.43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郭富生审判员 李 青审判员 王 官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静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