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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起诉人张春花赔偿经济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253号起诉人张春花,女,汉族,1981年7月5日出生,住南京市六合区。2017年3月29日,本院收到张春花以侯宗荣为被告的起诉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说明南京铁路运输法院1100号一案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恶意诽谤他人事实理由,赔偿侵权经济损失2000元,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起诉人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经释明后起诉人拒不修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春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庆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吕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