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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常熟市沪泰服饰有限公司、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常熟市沪泰服饰有限公司,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国忠,徐雪英,常熟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1483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练塘工业集中西区(翁家庄)。法定代表人:刘国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34号。诉讼代表人:高雪峰,该行行长。原审被告:常熟市沪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翁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刘国幸。原审被告: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法定代表人:刘国忠。原审被告:刘国忠,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审被告:徐雪英,女,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审被告:常熟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A幢601-1。法定代表人:邵力克。上诉人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常熟市沪泰服饰有限公司、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国忠、徐雪英、常熟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常熟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8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司法救助申请。经通知催交,其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该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晓蕾审 判 员  李晓琼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陆紫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