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原告付润泽与被告康玉红、王龙健康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润泽,康玉红,王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333号原告:付润泽,男,汉族,1985年1月10日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告:康玉红,男,汉族,1986年11月7日生,城镇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告:王龙,男,汉族,1989年1月31日生,城镇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润泽与被告康玉红、王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润泽以被告康玉红已向其进行了赔偿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润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付润泽负担。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麻玉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