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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吴建欣诉被告沈阳开泰兴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欣,沈阳开泰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759号原告吴建欣,男,汉族,1989年9月1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沈阳开泰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56-1号(506)。法定代表人孔凡刚。原告吴建欣诉被告沈阳开泰兴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曹胜岩独任审理,公开开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建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建欣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建欣承担。审判员  曹胜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