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江苏金达福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盐城金隆化纤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江苏金达福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盐城金隆化纤机械有限公司,金德春,柏美玲,柏翠萍,金文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所地盐城市大庆中路88号。负责人:孙羊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金达福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仰徐村荣泰路1号。法定代表人:柏翠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金隆化纤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仰徐村二组。法定代表人:金德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金德春,男,汉族,1975年8月16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柏美玲,女,汉族,1976年12月4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柏翠萍,女,汉族,1974年1月16日生,住盐城市城南新区。被执行人:金文友,男,汉族,1953年6月20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申请执行江苏金达福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盐城金隆化纤机械有限公司、金德春、柏美玲、柏翠萍、金文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盐城市正信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江苏金达福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盐都区仰徐村二组1、2、3幢工业用房及其他附属实施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报告送达后,因被执行人江苏金达福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本院已立案审查。目前本案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郑 斌审 判 员 葛存珍代理审判员 程登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