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执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于建军、南昌松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建军,南昌松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左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执保3号申请人于建军,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申请人南昌松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320国道与贵白公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716545647C。法定代表人:漆国荣。被申请人左冬生,男,汉族,1959年8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申请人于建军诉被申请人南昌松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左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南昌松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左冬生所有的价值15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保函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南昌松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左冬生所有的价值15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秋荣审 判 员 彭先庆代理审判员 周芳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