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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贾宗斌、杜全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贾宗斌,杜全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8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被执行人贾宗斌。被执行人杜全梅。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贾宗斌、杜全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川0107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7790万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中,由于本案被执行人系信用贷款,而被执行人贾宗斌、杜全梅目前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 功执行员 方钦少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 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