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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白金花与包苏日嘎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金花,包苏日嘎拉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3民初1263号原告:白金花,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包苏日嘎拉图,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白金花与被告包苏日嘎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白金花诉请:被告包苏日嘎拉图偿还借款本金8450元。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道尔吉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金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苏日嘎拉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包苏日嘎拉图欠原告白金花借款本金8450元属实。被告包苏日嘎拉图于2016年10月13日向原告白金花借款8450元,借款当日向原告白金花出具一枚借据,借据约定2016年10月30日还款。被告包苏日嘎拉图取得借款后至今尚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包苏日嘎拉图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返还原告白金花借款本金84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包苏日嘎拉图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道尔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斯琴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