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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雷云,李玉良,段通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南城办事处向阳路中段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1P0P1J。法定代表人:时培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雷云,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李玉良,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段通通,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关于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雷云、李玉良、段通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均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2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