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恢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天津农商行宝坻林亭口支行、李玉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商行宝坻林亭口支行,李玉敏,庞润清,高尚才,高尚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商行宝坻林亭口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负责人XXX,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存志,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李玉敏,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庞润清,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高尚才,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高尚发,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农商行宝坻林亭口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玉敏、庞润清、高尚才、高尚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46423.7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5000元就剩余执行标的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24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郝一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