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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陈民因与被申请人李哲、林景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民,李哲,林景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民,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哲,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绥芬河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林景山,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再审申请人陈民因与被申请人李哲、林景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陈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解本君审 判 员  李 欣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嘉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