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浚县黎阳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魏靖申请执行河南亿联钢构有限公司、河南省沐之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李树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浚县黎阳建设管理办公室,魏靖,河南亿联钢构有限公司,河南省沐之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李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异19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浚县黎阳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河南省浚县浚州大道东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张静。委托代理人:王宏,河南省XX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魏靖,男,汉族,1974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被执行人:河南亿联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黎阳镇产业集聚区永兴路路东。法定代表人:李树勇,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沐之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燕山路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李镇广,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树勇,男,汉族,1972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本院在办理魏靖申请执行河南亿联钢构有限公司、河南省沐之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李树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浚县黎阳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黎阳建管办)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审查期间,利害关系人黎阳建管办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黎阳建管办书面撤回异议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未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利害关系人浚县黎阳建设管理办公室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孟灵军审 判 员 李金波人民陪审员 张会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