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6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何超群与许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超群,许秋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577号原告:何超群,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许秋云,女,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何超群与被告许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何超群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何超群与许秋云已自行协商解决,现何超群向本院申请撤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超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何超群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千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荣华速录员  黄玮丽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