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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执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胡付花、甘飞龙行纪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付花,甘飞龙,张昉,安庆市迎江区我爱我家中介服务部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保58号申请人胡付花,女,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甘飞龙,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张昉,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第三人安庆市迎江区我爱我家中介服务部,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业主:高军,女,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申请人胡付花与被申请人甘飞龙、张昉、安庆市迎江区我爱我家中介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甘飞龙、张昉、安庆市迎江区我爱我家中介服务部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胡付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甘飞龙、张昉、安庆市迎江区我爱我家中介服务部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兆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