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4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立珠与段旭强、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珠,段旭强,王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169号原告:张立珠,女,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告:段旭强,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址不详。被告:王晓东,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址不详。原告张立珠与被告段旭强、被告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立珠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立珠负担。审判员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梦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