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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3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健、蔡培红等与于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蔡培红,于蓉,李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3394号原告:李健,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蔡培红,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于蓉,女,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李辉,男,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李健、蔡培红诉被告于蓉、李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健、蔡培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艳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