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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执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焦作市解放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诉焦作市银河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解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焦作市银河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1311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定代表人张继清,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焦作市银河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中路。法定代表人王虎山,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焦作市银河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豫0802行审16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解人社监理字【2016】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汽车、无到期债权、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行审1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