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敦化市财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冬梅、于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市财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冬梅,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908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财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力艳,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冬梅,女。被执行人于涛,男。本院在执行敦化市财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冬梅、于涛(2015)敦民初字第3264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敦化市财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对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毅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