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世存与匡绍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存,匡绍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18号原告:刘世存,男,195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匡绍忠,男,45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世存诉被告匡绍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匡绍忠的住址不准确,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也不能另行提供被告匡绍忠准确的住址。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匡绍忠的住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匡绍忠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律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世存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