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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世存与匡绍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存,匡绍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18号原告:刘世存,男,195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匡绍忠,男,45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世存诉被告匡绍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匡绍忠的住址不准确,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也不能另行提供被告匡绍忠准确的住址。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匡绍忠的住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匡绍忠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律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世存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