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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执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重庆双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诉四川内江鸿强机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双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内江鸿强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158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双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内江鸿强机床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02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重庆双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内江鸿强机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本金10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从2017年4月起至2017年6月,每月30日前支付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万元,剩余的欠款本息自2017年7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部分欠款本息,直至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为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谐协议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忠审判员 徐建成审判员 李德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之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