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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润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莉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润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莉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824号原告:石嘴山市润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大沙路润安物业会所。法定代表人:马豫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佳,系该公司府佑水香项目经理。被告:马莉荣,女,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及住址均不详。原告石嘴山市润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莉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嘴山市润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嘴山市润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潘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