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继心与杨学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心,杨学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1684号原告:刘继心,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杨学臣,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刘继心诉被告杨学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5日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继心负担。审判员 马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朝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