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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湖州织里飞美制衣厂与金伟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织里飞美制衣厂,金伟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767号原告:湖州织里飞美制衣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钱塘江西路**号。负责人:吴艳萍,该厂投资人。委托代理人:朱捷,湖州市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伟建,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永嘉县。本院在审理湖州织里飞美制衣厂与被告金伟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湖州织里飞美制衣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州织里飞美制衣厂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莘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