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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2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福清与黄德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福清,黄德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379号原告:林福清,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让泉,男,汉族,现住浦城县。被告:黄德兴,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原告林福清诉被告黄德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福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林福清承担。审判员  付澎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静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