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福清与黄德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福清,黄德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379号原告:林福清,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让泉,男,汉族,现住浦城县。被告:黄德兴,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原告林福清诉被告黄德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福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林福清承担。审判员 付澎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静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