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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2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赵连柱与马守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柱,马守雄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西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2民初102号原告:赵连柱,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人,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梁村镇赵家官庄村***号。被告:马守雄,男,1974年6月1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住西吉县白崖乡库房沟村库房沟下组。原告赵连柱诉被告马守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赵连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连柱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连柱负担。审判员  马孝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