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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青岛莱西元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宫欽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莱西元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宫欽许,赵秀红,迟宗祥,张桂平,张冠涛,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14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莱西元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宫欽许、赵秀红、迟宗祥、张桂平、张冠涛、苏波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核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周礼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盖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