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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刑终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溢斌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溢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290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溢斌,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南安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溢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1月4日作出(2016)闽0583刑初1409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溢斌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溢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溢斌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溢斌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溢斌撤回上诉。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刑初14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俊鸿审 判 员  黄仲谋代理审判员  吴飞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霖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