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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执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衡阳冠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冠都(衡阳)置业有限公司、冠都(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衡阳冠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冠都(衡阳)置业有限公司,冠都(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恒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执字第323-1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白云路42号。法定代表人唐治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育平,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萍,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衡阳冠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外环路冠都现代城会所二楼。法定代表人陈道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冠都(衡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同上。法定代表人陈乃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冠都(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同上。法定代表人陈乃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衡阳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外环西路金雁大厦3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陈美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衡中法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衡阳冠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冠都(衡阳)置业有限公司、冠都(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条、四百二十二条、四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阳冠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冠都(衡阳)置业有限公司、冠都(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3656989.93元或查封、拍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安审判员  刘 林审判员  尹艳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