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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XX富与陈大贵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富,陈大贵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4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富,男,汉族,1957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大贵,男,汉族,1953年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上诉人XX富因与被上诉人陈大贵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云阳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5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阳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5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程 杨审 判 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蒋乾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姜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