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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1执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陶运鹏、陶新秀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运鹏,陶新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1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运鹏,男,197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阳朔县。被执行人陶新秀,女,1986年8月4日生,汉族,住阳朔县。申请执行人陶运鹏与被执行人陶新秀抚养费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陶运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阳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陶新秀在中国农业银行阳朔县支行营业室账号为62×××17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0000元。现被执行人陶新秀已自动履行完毕(2017)桂0321执164号案件中确定的义务,依法应解除对被执行人陶新秀账户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陶新秀在中国农业银行阳朔县支行营业室账号为62×××17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兆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成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