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02执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保山市隆阳区中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曾宪国、保山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山市隆阳区中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曾宪国,保山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02执1617号申请执行人保山市隆阳区中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曾宪国,男,1967年11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保山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保山市隆阳区中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曾宪国、保山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云0502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共计455.4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24.5万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02执1617号执行案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连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