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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民初5026-5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广州晟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2017民初503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广州晟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5026-5032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东升,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晟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铃兰街5号11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0573612P。法定代表人:岳安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晟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七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每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 方审 判 员  廖 俭审 判 员  邓昭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陈建宏书 记 员  郑 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