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与柴和太、柴光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柴和太,柴光太,柴木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9民初2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861822265D,住所地万年县六0北大道15号。诉讼代表人:周水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绍明,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该行职工,住万年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柴和太,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农,住江西省万年县。被告:柴光太,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农,住江西省万年县。被告:柴木太,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农,住江西省万年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与被告柴和太、柴光太、柴木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柴木太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柴木太的起诉。审判员 刘水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万进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