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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铜梁区钻酷娱乐中心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铜梁区钻酷娱乐中心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239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梁区钻酷娱乐中心,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怀远古韵北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刘永志,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铜梁区钻酷娱乐中心著作���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龙艾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