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振海与被执行人钱宏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115执519号本院在执行刘振海与钱宏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执行后,作为被执行人钱宏喜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院(2016)苏0115民初4745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三)、(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钱宏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