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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绵阳市梓椒食品有限公司、梓潼县华泰农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绵阳市梓椒食品有限公司,梓潼县华泰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绵阳市梓椒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经技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胥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龙,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梓潼县华泰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青龙村。法定代表人:赵昔福,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绵阳市梓椒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梓潼县华泰农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5民初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绵阳市梓椒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工程量为罗清荣所做,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审法院在未确定协议效力的情况下直接判处返还保证金法律适用错误;三、原审法院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原审法官告知上诉期于2016年9月7日到期,申请人在9月7日上诉却被视为超过上诉期限,原审法官变相剥夺了申请人的上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申请再审。梓潼县华泰农资有限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00万保证金将工程发包给被申请人,但却将工程发包给了另一公司,申请人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罗清荣是合伙关系,因此需退还保证金。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被申请人为取得梓椒二期工程向申请人交纳了100万元保证金,后申请人将该工程发包给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并签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被申请人未实际承包该工程要求申请人返还100万保证金,原审法院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认定罗清荣为实际施工人,因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罗清荣系合伙关系,判处其返还100万保证金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剥夺其上诉权等理由,但并未提供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绵阳市梓椒食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邱 倩审判员 殷亚男审判员 欧阳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