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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辖终2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唐山重型装备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金鼎浩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222号之一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对上诉人唐山重型装备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金鼎浩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2民辖终222号的民事裁定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津02民辖终222号的民事裁定书第二页本院经审查认为中:“上诉人长沙天为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补正为:“上诉人唐山机械制造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审 判 长  王振英审 判 员  李庆刚代理审判员  景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余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