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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4执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马双金与刘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双金,刘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汾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34执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双金,男195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执行人:刘海兵,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汾西县人。本院在执行马双金与刘海兵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汾西县人民法院(2016)晋1034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海兵银行存款13421.4元(其中债务13260元,案件受理费62.5元,申请执行费98.9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