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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执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光荣、张石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荣,张石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1424号申请执行人:张光荣。被执行人:张石桥。本院在执行张光荣与张石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冲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丰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