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执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光荣、张石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荣,张石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1424号申请执行人:张光荣。被执行人:张石桥。本院在执行张光荣与张石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冲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丰思雨 微信公众号“”